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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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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社會階級結構和賦稅制度

(一)社會階級結構

北宋建立後,在結束五代分裂割據的同時,針對五代戶籍制度的混亂情況,出於中央集權專制統治的需要,於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下令各州重新編造版籍,把各縣的戶口、土地情況登記造冊。以後又把這一工作形成制度,規定每逢閏年作一次統計,由縣報州,由州上報中央政府,製成閏年圖,以此作為各州、縣稅收定額的依據。

宋朝將全國居民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住在城鎮的居民是坊郭戶,住在鄉村的人戶為鄉村戶。坊郭戶中主戶與客戶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是否有房產等生活資料,有房產戶稱主戶,沒有房產、租賃房屋居住的稱為客戶。鄉村的主戶,是指那些佔有土地,向國家交納夏、秋兩稅的農戶;鄉村客戶就是那些沒有土地,甚至沒有耕牛、農具等生產資料,租種地主土地的佃農,亦稱佃客、浮客.在北宋時期,客戶約佔總戶數的33%-36%。這麼大比例的農戶喪失土地淪為客戶,正是不抑兼併政策導致土地兼併惡性展的結果。

主戶按照佔有資產的多寡,分為五等:主戶的第一等戶是佔田三頃以上至幾十頃、幾百頃的人戶,是大地主階層。第二等戶是佔田一頃左右至數頃的人戶,是中小地主階層。第一、第二等戶通常又稱為上戶.他們兼併土地,靠剝削佃戶為生。這兩等主戶,構成宋代地主階級的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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