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進入到紹興三十年的十月份,光復軍政權已經組織下轄河北、山東、河南、河東和燕雲之地的民眾們完成了秋收任務,並且開始清點各地糧食收成。
總務局下轄糧餉司的稅務部門和人員們也開始了稅收任務和儲備任務,同時判斷什麼地方糧食缺口大,好對口支援。
與此同時,對各地的恢復性建設任務也在逐漸進行之中。
在這個時期,蘇詠霖已經開始發揮復興會的作用。
對於一般舊官僚做主官的州縣,他透過總務局下令,利用總務局的渠道要求他們執行行政命令。
這是單純的行政命令,靠整個官僚組織來掌控來執行來監督。
而對於完全由復興會員掌控的【復興縣】,他則是透過復興會下令給復興縣,讓復興縣做出模範帶頭作用,加緊建設,同時要求復興會組織予以監督。
因為在執行政務的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對於一般的州縣,蘇詠霖用總務局進行監督。
而在應對復興縣的問題上,蘇詠霖則要求各縣的復興會組織承擔一部分職責。
戰後,蘇詠霖為了建設復興會投入大量的精力和資金,在每一個復興縣都設定了一個縣級分會,每一個縣級分會都會安排一名書記官。
蘇詠霖明確規定,分會書記官對當地官府組織的官員擁有監督的職權,對他們行政過程中的一舉一動都負有監督的使命。
一旦發現本地身為復興會員的官員有瀆職情況,可以直接進行干預,予以矯正,在復興會內部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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