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微杜漸。
政治行為中,最恐怖的莫過於習以為常。
當一件不合理之事,逐漸的變成了潛規則,大家都預設其可行,最終就是千里之堤,上那密密麻麻的蟻穴,最終潰堤之時,大家才惶惶不可終日,殊不知,其禍根早就埋下。
比如到現在朱由檢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各種群小和蓄養家人的勳戚、官吏、豪門、庶民之家。
既得利益者其實是一小部分人,即使他們作威作福,其實本身影響力能有幾何?
但是一旦他們聚集在身邊的群小和家人越來越多,危害就會越來越大,直至最後,就是地方聯袂做大,尾大不掉。
在蒙元之時,全國範圍內的蓄奴是風潮和合法的行為,這些勳戚、官吏、豪門自然可以明目張膽的蓄奴。
但是在洪武五年五月,政權逐步穩定,紀綱粗立的時候,朱元璋就迫不及待的頒佈了《皇明詔令》,第一款就是對蓄奴問題進行了規定。
明文規定,詔書到日,任何蓄奴之庶民之家,即放為良,毋得羈留強令為奴,亦不可收養,但是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列。
也就是在天下初定之時,朱元璋的《皇明詔令》充斥著對自己合作伙伴的妥協性,無法背叛階級的朱元璋,無論多麼文韜武略,都無法違揹他階級的利益。
而洪武十五年四月,再次頒佈的《皇明詔令》中,大明對於因為天災流離失所,不得已賣身為奴的一批人,進行了一波全國範圍內的贖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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