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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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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春秋決獄”是始於漢代,終於隋唐的一種特殊的審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則是“原心定罪”。“春秋決獄“提倡以儒家經典著作作為斷案的依據,標誌著封建法律體系的儒家化。

【關鍵字】“春秋決獄”、原心定罪、親親得相匿、“春秋決獄”的由來和影響

儒家思想作為封建統治思想的核心,對於中國整個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華法系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其中以儒家的經典著作《春秋》作為斷案的依據的“春秋決獄”對於中國法制的影響最為深遠,後世對“春秋決獄”的研究也最為深入。本文對“春秋決獄”的由來、影響兩個方面表一點淺見,以求教於方家。

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的秦朝,實行了嚴格的酷刑制度。在秦二世時,嚴酷的刑罰變得尤其的殘酷,以至於“戍卒叫,函谷舉”。

漢初的統治者吸取了秦代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公元前2o6年,劉邦攻克咸陽以後,曾宣佈廢除秦朝繁苛的法律,以約法三章維持秩序。漢初七十年的“與民休息”、“寬省刑罰”,使國家積累了大量的財富,人民生活富足,生產力得到了極大的展。這時,作為上層建築的統治思想——黃老思想,越來越不能夠適應社會的展,統治者急需一種與封建制度進步展相適應,符合封建地主階級長遠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線。

公元前14o年,漢武帝劉徹即位以後,志在更化黃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國之道。在選拔治國人才的策問過程中,儒學大師董仲舒以“《春秋》之義大一統”1,應對策問,深得漢武帝讚賞。從此,儒家學說逐步成為官方的正統思想。隨著儒家思想成為正統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經典著作作為司法審判的指導思想,凡是法律中沒有規定的,就以儒家經意作為審判依據,凡是法律條文與儒家經意相違背的,則儒家經意具有高與現行法律的效力。“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2漢初時,法律大都繼承了秦代的殘酷法律,許多的規定與當時的社會狀況不相符,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社會的展。而以儒家的經典著作作為斷案依據的“春秋決獄”無疑彌補了這一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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