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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條件不能讓地主滿意,他們可以選擇不合作,少僱一個長工或是少收幾畝租子也不會讓他們無法生活;但那些需要種地、需要工錢養家餬口的普通農民卻不行。即使那些貧僱農不給這戶地主扛長工或是佃地,她們也得想辦法去管其他地主討這個生存的機會。因此,地主作為一個整體的階級,便對於貧僱農這個階級具有更多的主動權。而由於在最初的談判上雙方就不對等,得出的結果不公平也就是必然的了。

這樣討論得出的結果是:非但不能讓那些地主繼續再放這麼高的租子,反而甚至連減租都不夠,應該徹底取消放租的行為,並且也要取消與之相等同的僱工行為。

然而這樣做就又會導致一個問題:不讓放租也不讓僱工了,那麼原先那些扛長工或是佃地過活的窮人,以後要如何維生呢?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大家心裡早就有了答案——分地。把那些之前用來放租或是僱工來種的地分了,勻給那些之前因為缺地只能去扛工或是佃地的人,這事兒不就結了?

但問題是,怎麼才能分地呢?雖說從理論上講地主利用土地來剝削平民是錯誤的,但也並沒有一條法律規定了地主不能這麼做③。而且,法律的規定似乎對地主不起什麼作用。減租的政策放下來已經多久了?可是真正減租的地主又有幾戶?

註釋:

中記載了一個貧農給地主扛長工多年,結果反而還欠了地主的錢,不得不用自己家的房子做抵押。這是因為地主將工具的損耗誇大並在長工的工錢中扣除,但事實上按照僱傭的規則,工具(生產資料)的正常損耗應當由地主(生產資料所有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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