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事柳賀原本不打算摻和的,他畢竟是地方官,而食鹽可以說是一方經濟命脈,又與閣部重臣息息相關,張四維、王崇古與馬自強中拉出任何一人,柳賀都得罪不起。
內閣三輔、禮部尚書與刑部尚書,這三人可謂是大明朝舉足輕重的人物,若是動了他們的命根子,柳賀恐怕也要被流放到貴州去了。
但這一年來,他案頭已查實了數起販賣私鹽案。
鹽運司衙門在揚州府城,但揚州下屬州縣中,鹽業以興化縣為主,其餘則集中在泰州、鹽城等地,私鹽的販賣,主要就是鹽場的灶戶等私自將鹽提取後販賣給生活貧困的百姓,柳賀查實的都是些小打小鬧的案子。
不過在大明朝,律法對販賣私鹽的懲治極重,《大明律》規定,凡販私鹽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軍器者,加一等,誣指平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斬。(注)
在這一條上甚至沒有對販賣私鹽數量的規定,即只要犯了,小犯還是大犯,都是一樣的大罪。
但事實上,私鹽的販賣,由灶戶而起的畢竟只是少數,私鹽的獲利主要還是由大戶及一些官員獲取。
但案子既到了柳賀手裡,他又不可能不查實,其實柳賀心中有預感,事情恐怕不是百姓販賣私鹽那般簡單,若是涉及到鹽事,鹽運司衙門那邊按理說是不會讓柳賀插手半分的,但眼下鹽運司衙門卻一動未動,似是等著看柳賀反應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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