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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70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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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獬他們則是有些此意,如果判定出兵只是整場戰爭的一個行為,那麼朝廷的決策,不在於出兵與否,而是在於招降與否,只要朝廷允許招降,那麼出兵不需要朝廷的詔令來支援,那確實有很多先例可以給予張斐支援。

戰爭已經打響,武將不可能動用一兵一卒,都得請示朝廷。

折繼世與大理河的部署,也沒有請示朝廷。

“而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種副使在出兵之時,並未告知陸知府。”

張斐又道:“而種副使的理由有二,其一,他認為陸知府不會答應;其二,他不想連累種副使。這兩個理由,都只是種副使自說自話,沒有證據證明這一點,故此我們皇庭並沒有採納。”

種諤是一臉尷尬。

那麼問題來,你要都不採納,那不是我有罪嗎。

張斐又繼續言道:“在這一點上,本庭長認為這的確是屬於種副使的過失,無可爭議,但不足以定罪。原因就在於陸知府並沒有反對誘降。”

陸詵鬱悶道:“我不反對,他就可以不徵求我的同意嗎?”

張斐道:“必須是要的,故此我說這是他的過失,他理應要告知你一聲。但是基於我們皇庭對於此類案件判定原則,我們更傾向給予最前線戰鬥人員更多的寬容。

因為戰機是稍縱即逝的,第一線戰鬥人員,不可能事事都向後方請示。在招降一事上面,青澗城就是第一線,雖然我也知道,當時種副使其實是有充裕向陸知府做出請示,但為了確保這個原則不被破壞,鼓勵最前線的武將在戰場能夠當機立斷,抓住戰機,故此我們這判定它是一個過失,只給予警告,而不給予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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