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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51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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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就在於朝廷考慮到了三綱中的孝道,而判罰理由,就是維護孝道。當然,也要維護韋阿大的利益,但由於韋阿大已經在方家得到合理的補償,朝廷也就沒有再另給補償。

此案就是一個典型的德主法輔案例,阿雲是不是違法,絕對違法,她絕對侵犯了韋阿大的權益,但是判罰卻是參考了三綱之禮,最終給予比較寬容的懲罰。”

司馬光越聽越惱火,什麼鬼,不都是讓你逼得嗎?

他恨不得讓張斐說說打官司的過程,那才是最精彩的部分。

張斐當然不會說,因為那是更高級別的理論,回到木板前,指著“德==法”,道:“現在我們應該可以準確判斷出,法屬不屬於禮?”

“不屬於!”

“法屬不屬於德?”

“不屬於!”

“都不屬於!”

張斐點點頭,道:“因為法只是一個保護者,一個扞衛者。德刑結合,刑就是隸屬於德,隸屬於禮,就是隻要你違禮,那我就罰你,這是沒得條件可講的。

但是德法結合,德成為法的一個保護目標,法的入罪標準,是判斷你是否傷害君主、國家、私人的利益,這是法制之法自身的理念所在,他的內容不是禮。

但是他保護的核心物件是禮。

因為三綱之禮是整個國家的秩序,是核心利益,是在法制之法之上的,那麼法在判罰之時,就會去參考三綱之禮,一方面懲罰那些嚴重違法三綱五常之人,但另一方面,也會要求寬容對待那些遵守三綱五常之人,即便嫌疑人侵犯了別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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