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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大法官 第7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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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不對板,也是一種欺騙。

徐元道:“如果說方大田與韋阿大之間的溝通真的有所誤會,那官府也會酌情考量的,但你告得可是方大田傷人之罪。”

張斐道:“敢問徐主簿,如果方大田沒有欺騙韋阿大,那麼韋阿大還會否遭受到這般傷害?”

徐元搖搖頭。

張斐道:“換而言之,韋阿大被砍傷,皆因方大田的欺騙所至,但由於此乃其無心之過,且他一直以來積極配合官府調查,適用於免所因之罪,也就是免其詐騙之罪,追究其傷人之罪。”

許遵眼中一亮,憋笑不語。

將此條律例應用於此,至少比用在阿雲身上要合理得多啊!

說到這免所因之罪,徐元更是氣憤不已,當即反駁道:“我方才只是說官府會酌情考量,可並未說就判定他已經犯下詐騙罪,畢竟方大田將侄女許配給韋阿大,也是行長輩所行之事,而且根據我所得知,許多父母、媒婆在做媒之時,都有言語誇張之嫌,若以此來論罪,只怕許多人都會來此告狀。”

他也是經驗豐富,他此時也明白,張斐告得雖是傷人之罪,但關鍵在於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果不構成詐騙罪,那麼就無法引用免所因之罪,這傷人之罪,自然也就無從談起。

溫柔賢淑,俊俏善良,即便不符合事實,是否能夠構成詐騙罪,也是有待商榷的,關於這一點徐元可以引用大量的例項,來證明這無法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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