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裡可以發現,唐時大理寺的權力被分割了,但是職權更加細化與完善,在司法審判工作中有較大的自主權。當然了,死刑案件等重大司法案件是需要上奏皇帝決定的,皇帝掌握最終解釋權。唐代以大理寺為代表的三司制度已經比較完善
到了宋代,刑部的職權範圍更加擴大,不再只做司法行政工作,而是直接複核大理寺審理的案件,又給大理寺的司法活動增加了一層限制,平衡了三法司的權力,而宋時又增加了一個司法機關——審刑院。
審刑院是宋朝初期就設立的審判複核機關,同時享有部分的審判權。審刑院也稱“宮中審刑院”。它的設立是皇帝為了加強中央集權而在司法領域採取的措施。其的職權原來都屬於大理寺和刑部,剝奪了這兩個司法機構的權利,目的也是為了加強對這兩個司法機關的監督。
審刑院長官為知院事,需要奏報皇帝的各種案件,先由大理寺審理,再報到審刑院複核,由知院事和其他屬官商議,定出處理意見再由中書呈報皇帝決斷。而趙昺最初是想實施司法獨立,以刑部負責偵辦案件,並進行初審。再以大理寺對案件進行復審,而已審刑院對案件的偵察和審理進行監督。
但是趙昺想想又放棄了,因為他以為在封建體制,以人治為根本的社會下實現司法獨立很難,且這三個部門都存在著被裁撤的風險,而時時面臨生存危機的機構,你讓它能安心辦事也是很難的。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關閉小說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Chrome谷歌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mobvista.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