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後世而言。“變禮易樂”與“移風易俗”,其意略同。
然於時下,卻判若鴻溝,不可同日而語。
變禮易樂,為不從之大罪。不遵祖宗禮樂制度之諸侯,天子罰其流放。
移風易俗,卻是安邦之道。
《禮記·樂記》曰:“移風易俗;天下皆寧。”《荀子·樂論》亦有:“樂者,聖人之所樂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導之以禮樂而民和睦。”
其中義理,一言蔽之:禮不下庶人。
《禮記·曲禮上》:“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人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儒宗注曰:“禮不下庶人,為其遽於事,且不能備物。刑不上大夫,不與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注①)’,不在刑書。”
於漢室而言。順下而為,稱“幸”。仰逆逢迎,稱“侍”。
又謂“卑不謀尊”。薊王以王后禮聘,二宮太皇,儒宗定罪:變禮易樂。有理有據,天下信服。
換言之。薊王與二宮太皇之婚,違禮。
《禮記》:“昏(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故君子重之。”《周易·序卦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足見婚禮之重。
正因。兩漢四百年,並無漢家帝后下嫁藩王之先例。更無行太后下嫁之禮法。故判薊王變禮易樂。定不從之罪。不從,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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