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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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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者坐贓論罪,杖一百。”

按照明朝這條法律,官府是允許民間借貸,只是規定了利息,也就是每月取利不得超過三分,用現在的話來說就是,官府允許的借款利率是月息3%,年化利息就是36%。

另外還有一條補充規定,那就是借貸發生,無論多長時間,都不能超過一本一利,也就是利息不能超過本金。

這條補充條款,其實也是對借款人借錢後一時還不起錢進行的一個保護。

不過規定是死的,人是活的。

對於專門做放錢生意的人家來說,借據時間自然不會超過三年,大多都是以月為單位簽訂借據,到期就要重新籤借據,哪可能真的按照一本一利的規矩來辦事兒。

魏廣德看書的時候自然是知道的,實際上他看到這段的時候還在驚歎,後世不少民間借貸,大抵都是一角,兩角的月息,拉到大明朝那就是四十鞭子。

只是利滾利這個,後世大多都是到期轉貸,還不起的利息也就被滾進本金當中,民間放水錢那些到是有這個說法,好,那就是一百個板子。

四十鞭子就已經皮開肉綻,還有個一百板子,那基本上人就沒了。

這些都是書面上的,或者說官面上這麼執行,不過魏廣德還是清楚,民間借貸月息五分都算公道了,因為沒人會按照三分息借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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