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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章:普法之路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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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淵閣內,朱標在翻閱著重新修訂的《大明律》,陳雲甫則在發呆,整間殿宇一片寂靜。

驀然間,朱標的手停住了,陳雲甫也回過了神。

“咱看罷了。”

朱標開口,微皺眉頭:“在這份新的《大明律》中,很多以往的重罪是不是遽然間改的太輕了,尤其是對於從犯和犯盜竊罪者。”

陳雲甫站起身,回道。

“殿下,原我大明律,對於謀反、謀毀、謀叛等三大罪,一經發現不分首從,誅夷三族。

另外便是官吏受賄,本來大明律初定時,有祿人(官)受賄八十貫、無祿人(吏)受賄一百二十貫處絞刑,而對於這些受賄者官吏的家眷,是不予處罰的,但是這條法律很快就形同虛設。

陛下對貪官汙吏深惡痛絕,遽爾變成受賄五十兩剝皮實草,後又改成三十兩剝皮實草。

再到後來郭桓案案發,只殺官員,陛下已經不滿足了,開始遷怒與其家眷,初為流放後亦殺之,貪汙罪之重已經罪比謀逆了。

為了這條律法的修改,臣等召開三法司聯席會議的時候也爭論過,鄒寺卿認為,貪官的家眷享受了貪官貪汙所得的非正當利益,理應同罪。

臣認為很不妥,遂反問鄒寺卿。

‘何謂享受非正當利益。’

鄒寺卿對言。

‘吃好的、穿好的。’

臣復回道。

‘若是按照鄒寺卿這麼說,既然貪汙依我大明律處要剝皮實草,如我陳雲甫赴同僚之宴或家有喜事同僚奉送禮金,這筆禮金我陳雲甫給家裡人買了衣服買了吃的,那日後同僚被查處犯有貪汙之罪,我這也算是跟著吃好的,穿好的,屬於享受了非正當利益,我應不應該自刎謝罪?我的家人應不應該也跟著自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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