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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章:重訂《大明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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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繼續進行。

“第二個議題,就十惡罪刑罰的修訂。”

“十惡者:謀反。

破毀宗廟及官闕。

叛國或辱國者。

毆殺尊長親族。

屠人滿門或養蠱種毒。

盜竊祀神之物或皇室輿服御物。

不孝。

謀殺或販賣緦麻。

民殺官、吏殺官、徒殺師。

通姦親父妾室。”

“此上為十惡之罪,遇則殺不分主從,現予以部分修訂。

毀壞宗廟及官闕者,主犯處以死刑、從犯處流放戍邊或十至三十年徭役。

叛國者,殺,其家眷密而不告者處流放或徭役,辱國者,鞭一百,逐出國境再非我大明之民。

毆殺或僱兇毆殺尊長親族,無論主從一律處斬刑。

屠人滿門或養蠱種毒者,不分主從處斬刑。

盜竊祀神之物者,主犯處徭役;

盜竊皇室輿服御物者,不分主從處死刑。

不孝者,辱罵尊長及親族者,處流放或徭役。

謀殺者,主犯處死、從犯處流放或徭役。

販賣緦麻者處徭役。

民殺官、吏殺官、徒殺師,主犯處死,從犯處流放或徭役。

通姦親父妾室者,男處流放、女判服徭。”

這次邵質說完之後,沒人急著表決,而是就某些條款進行了討論。

比如盜竊祀神之物廢除死刑僅服徭役,是不是太輕了?

“天下有神嗎?”

陳雲甫接了話:“當年太子爺就像陛下進言,說禮部天天報祥瑞,導致地方上行下效,官員們不思正事,只想著編纂祥瑞送萬民傘,便是天下太平,陛下當時就同意,停止地方祥瑞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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