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下午已經過去,應笑拿著林春夫妻填寫過的調查表格,呆呆的。
他們倆是xx村的人。村子不大,她要過去打聽打聽林春父母家的地址是肯定能打聽到的。
去不去呢?
應笑想:那個女孩難道必須一輩子都帶著傷嗎?林春父母知不知道林春丈夫在打女兒呢?
不確認一下,應笑總歸放心不下。
應笑希望自己先掌握相關法條以及案例,再跟林春爸媽詳談,於是她查閱資料、諮詢律師,忙活了整整一天,最後發現林春父母如果後悔,現在有兩條路走。
第一條路是撤銷結婚。撤銷結婚是需要林春父母出面的,也就是監護人與利害關係人。
根據《民法典》,對於不能辨認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關組織包括居委會、村委會、學校、婦聯、殘聯、民政部分等等。
如果林春智力鑑定的結果是25以下,她就可以被判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了。
二是離婚。不過如果要離婚,程式上要先變更掉監護人。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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