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稅收改革的事情朱慈烺很少發表意見,不過大方向上還是要朱慈烺來確定的,最後內閣商議認為妥當之後提交給朱慈烺,然後審議透過,陛下用印之後,這才能釋出出去。
別的朱慈烺可以不管,但是隻要是對法律動手,哪怕只改一個字都要他親自批准,甚至對於法律的任何解釋性條款都要朱慈烺親自看過用過印之後才能實施。
實際上對法律條文的註解說明,並不是後世什麼創舉,在明朝這種東西已經很普遍,對大明律的各種解釋甚至比大明律本身要厚的多。
因為大明以及前朝的法律都是比較寬泛的,在實際執行中,難免碰到這樣那樣的新問題,而一些官員機會因為這個情況給出新判例,然後刑部甚至皇上親自動手,對這些進行註解。
朱慈烺前前後後修訂了上百次的大明律註解,剔除了很多不合時宜的法律解釋。
例如今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玷汙義女案’這個就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這裡面說的義女並不是大家以為的那種乾女兒關係,這只是大明奴僕制度的一個變種。
當初朱元璋制定大明律的時候,明確規定了,普通百姓不得為奴,也不得蓄養奴隸,如果發現了奴隸主就要杖責一百,然後把奴隸發還。
而官員和貴族階層,對於擁有奴隸的數量也進行了限制。
本來是一心好意,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你不讓我樣奴僕,那我就養義男義女,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明朝人動不動義子數百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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