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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九章:《大楚法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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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了土地和資源等方面的律法要求之外,駱永勝緊跟著提出了其他幾項核心的律法。

“自本法施行之後,大楚將全面取消奴籍,各官、商府邸家中不得私蓄家奴,如有確切需要用人者,則改為僱傭制,月給工錢,僱與被僱皆為雙方自願行為,全面清查丁口戶籍,對隱戶、黑戶全部登記造冊。

若有其家中極度困難,不得不以賣身、賣子等行為換取錢財者,自本法施行之後,可以向當地衙門申借一筆錢財,後可透過耕種官府分配的土地來償還債務,這筆錢,官府不予記息。

凡觸犯本法,私自蓄奴、買奴者,則處杖刑與監禁,若有其他蹂躪、凌辱等行為,則適用其他處罰。

對凡是私自買賣子女的行為及偷搶幼童之人販,酌以其行為處十年以上勞期、終身勞期、死刑。”

取消奴籍,戶籍丁口統一管理。

既增加了國家人口這一硬國力指標,也削弱了豪族積蓄的地方力量,從此之後,便是豪門大戶,沒有了家丁護院,若是惹惱了尋常百姓,也可能會被匹夫之怒而付出慘重代價。

如此一來,便可使豪族權貴謹慎小心,不敢狂妄橫行。

當然,即使沒有了這些,權貴仍可以用僱傭的形勢招攬爪牙、鷹犬,該橫行霸道還是可以橫行霸道。

再過兩千年也是如此。

還是那句話,有的事即使做了後作用不大,只要做了,總比不做的強!

講完了這一條法律,那麼就意味著周禮中關於制度性專權的核心算是基本含括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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