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用成立泰國公司方式持有別墅和土地,政府定清二楚,但現狀其實就政府默許方式,畢竟能促進經濟麼。
但萬不默許了呢,找誰說理去。
對於政策風險,倆律師都沒辦法,只能認倒黴。
不過對於找泰國股東個,他們倒給了不少“招”,不愧律,腦袋就活。
他們告訴她,可以讓泰國股東簽署相應檔案,推舉她為唯簽字法人,再籤個股權轉讓協議。
還不算,泰國有條法律——買賣不破租賃,可以再簽署個租賃協議給自己,泰國法律最租約可以30年+30年,樣即使萬產生了不可預期風險,房子(地)還可以使用60年。
甚至還可以再簽署個抵押協議,將房產抵押給自然人或者某個公司。
樣搞,基本上問題就不了。
還真,辦法比困難多啊!
果然只有更懂法律才最會鑽空子。
又漲知識了呢,她都給記來了。
她還先籌集資金吧。
也許還可以找幾個合作伙伴,共同承擔風險。
有錢家起掙嘛。
她真把事放心上了,開始聯絡人。
徐霆哥算個,兒媳婦家算個,不過不兒媳婦父母,而她個堂哥,外貌生意,也她家族唯個商人。
宋紅米把利弊都說了,投資,盈利遲,等以後旅遊業興起,就塊寶地。
很有賭。
最後徐霆沒參加,他想把錢投資在國內房地產上,他已經嚐到了甜頭。
但很懇切請求,可以把專案交給他團隊來設計,保證盡心盡力,而且不會要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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