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魏的軍法已經相當嚴厲了。立國之初,道武帝就令漢官據《尉繚子》所載秦時的《軍爵律》制定了大魏軍法,堪稱嚴之又嚴,苛之又苛。
太武帝繼位後,因其極度推崇魏武(曹操),便依《魏武軍令》,重新制定操典、軍紀。雖比秦時的《軍爵律》寬鬆許多,但斬字令依舊不少:
陣兵疏數,兵曹舉旗不如令者,斬;
不聞令而擅前後左右者,斬;
違令不進者,斬;
無將軍令,有妄行陣閒者,斬;
吏士向陣騎馳馬者,斬。
吏士有妄呼大聲者,斬。
一部受敵,餘部不進救者,斬;
士將戰,皆不得取牛馬衣物,犯令者斬……
諸如此類,大小十餘條斬字令。起徵或臨戰時,再由主將依情而定,或增或減,或攏或分。
但細化到七十二斬之多,聞所未聞。
如:賭博忿爭,酗酒鬧事,漫罵無禮,竊人財物,回令之時,結舌不應,低眉俯首,面有難色等,於大魏軍中至多也就是抽幾鞭了事,行杖的都極少見。
但到了李承志這裡,竟就夠上了殺頭?
這也太嚴了些,真要錙銖必較,還有哪個敢當兵?
估計皇帝的想法和元淵差不多,見他二人看完了奏程,元恪才悠聲問道:“李卿,李承志在涇州領軍時,行施的可是此法?”
“秉陛下,臣未曾細問過,故而不甚知悉!”
李韶拱手回道,“但其軍紀異常嚴明,曾有將領馬驚奔入田中,踐踏了青苗而被罰杖。又聞其族弟喜槊槍,偷伐桑木三株,後被李承志親自抽了百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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