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簡單地看了屍表之後,覺得有點兒不對。屍體除了頭上有幾處嚴重的損傷以外,其他肢體沒有損傷。畢竟發現屍體的時候,摩托車是壓在屍體身上的,從這麼高的地方跌落,摩托車又壓上了身,怎麼可能沒有損傷?”
“我覺得有可能。”交警說,“我們發現的時候,摩托車是一邊車把著地,一邊後備箱著地,正好這兩點把摩托車架空了,而屍體除了頭部位於摩托車底盤的位置以外,其他的肢體正好就躺在這個空隙處。可能就是那麼巧,摩托車只砸在了他的頭部。”
我從數碼相機中看到了原始現場的照片,點了點頭,覺得交警說得有理。
林法醫看到我贊同交警的意見,連忙說:“摩托車底盤能形成頭部幾處挫裂創嗎?”
我笑著說:“別急,有爭議,說明這個案子有意思,有意思的案件可能都是存在很多巧合的,至於損傷形態,我們驗屍的時候再說。我剛才說了,如果是騎車從橋上跌落的,為什麼橋邊沒有擦蹭的痕跡?”
交警堅持自己的觀點,走到小橋的一邊說:“這個橋是水泥的,但橋頭兩邊是很陡的斜坡通到橋下,如果死者是為了避讓車輛,直接從橋頭邊的斜坡處摔跌下來,那麼自然不會在水泥的橋邊留下痕跡。斜坡是土坡,下過雨後,即使有痕跡也沒法發現了。”
我走到斜坡邊看了看,屍體原始位置是在橋北頭東邊的斜坡下方。看照片,摩托車的車尾應該是緊靠橋北頭東邊的旱溝河床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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