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反問被韓殊的律師以“既然是襲擊,大機率不會赤手空拳繼而選擇武器,刀比槍支出現的機率更高,純屬當事人猜測。”的理由被籠統地解釋過去。
你不在乎一個問題是否會被當做有利的證詞。但從韓殊方的態度來看,所有關注著案子進展的人們心裡,已經有了自己的判斷。
吳佑馳也順著你的話將案子引入新的方向。
“既然被告律師聲稱證人證詞不夠充分。那麼我請問被告。原告和證人遇襲,是否與被告有關?”
既然韓殊想做精神病方向的辯護,那麼你們接下來要做的就是證明韓殊不具有這條可以幫他逃脫法律制裁的退路。
那天的那通電話韓殊早有準備,用的是一個黑號,結束通話即焚不留痕跡。你新買的車以及車上的行車記錄儀也都落在韓殊手裡。在韓殊看來,你們指控他有計劃有預謀地去做襲擊你們的事,是完全沒有證據的誣告。
“沒有。”
韓殊言簡意賅,不再多說一個字讓你們抓到他話中的把柄。
然而,僅僅是兩個字已經足夠。
也對,韓殊怎麼也不會想到,年久失修的破舊巷子裡,會新安裝監控攝像頭,將事件當天的整個過程,包括電話公放的對話完全記錄下來。
在調查取證人員的幫助下,你們已經將當時的錄影遞交給法官。韓殊就此做實在庭審過程中說謊的事實。
“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病人在犯病時有衝動性和失控性。透過種種跡象表明,被告人韓殊,思維正常,條理清晰,甚至會委派他人對我方原告施暴,併為逃避責任在庭審過程中說謊。我方有理由懷疑被告人精神檢測證明的真實性。希望法官大人可以予以一次公平公正的精神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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