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東將國稅局的納稅證明遞到了劉書記面前。
劉書記望著這張納稅證明,再看看國稅局那紅彤彤的公章,一臉的無可奈何。
有這張納稅證明,就意味著李衛東從服裝廠拿走的紅利,成了合法的收入,有這張納稅證明,便是告到反貪部門也是沒有的。
運輸公司的紀委監察室,就算是再怎麼霸道,再怎麼指鹿為馬,也不能跟國法較勁。
當然,如果運輸公司非要拿回這筆錢的話,也可以用別的陰招,比如想辦法給李衛東穿小鞋。
然而這一招對於李衛東肯定不太管用,服裝廠幾十萬的分紅在手,還怕穿小鞋麼!大不了辭職不幹了,這麼多錢也夠一輩子榮華富貴。
對李衛東的調查就這樣無疾而終,李衛東得意洋洋走出了紀委監察室。
……
國企承包的過程中,本來就有很多說不清道不明的事情,即便是1988年國家《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有了比較明確政策依據,國企承包依舊是一片群魔亂舞。
在1988年之前,關於國企承包後的分紅,同樣沒有什麼硬性規定,該不該分紅,該分多少,是按比例還是按固定數額,這些都有很大的擴充套件空間。甚至有的時候便是簽訂了承包合同,也不一定算數。
要說看你承包效益好,直接把企業收回來,然後一分錢的分紅不給你,這也不是新鮮事。
直到後來,國家明確了“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歉收自補”為主要內容的承包制,這才讓國企承包該怎麼分紅真正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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