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警方證人上庭!”
隨著傳喚員的傳喚,身著一身西服的蘇樂輝,走到了證人位。
宣誓完了之後,蘇樂輝開始被問話。
“蘇樂輝先生,今年的10月10日晚上10點05分,你在哪裡?又在幹什麼?”檢控官問道。
蘇樂輝答道:“原本我在開車回家的路上,不過車上的電臺通報,有兩輛車闖卡。我發現他們就在我身後,所以我第一時間進行了攔截。”
“那麼,你知不知道那兩輛車的駕駛員是誰?”檢控官繼續問道。
“就是坐在被告席上的兩人!”蘇樂輝答道。
“你確定嗎?”
“確定!”蘇樂輝很肯定的道。
“法官大人,我問完了。”檢察官道。
“被告律師,你可以提問了。”法官道。
“多謝法官大人!”
被告律師點了點頭,然後走到蘇樂輝的面前道:“證人,請問你和被告之一的黃比利認識嗎?”
“有過一面之緣。”蘇樂輝答道。
“我問你認不認識,你只需要回答認識或者不認識就行。其他的話,你不用多說。”律師說道。
蘇樂輝心中冷笑,他知道這是律師經常使用的招數之一,偷換概念。
“不認識!”蘇樂輝淡淡的道。
“你撒謊!”律師厲聲道,“你明明見過被告,為什麼說不認識被告。”
“那麼請問律師,我見過你,也知道你的名字,我們算不算認識?我知道港督的名字,也見過他,我算不算認識港督?請問,認識的定義是什麼?”蘇樂輝反問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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