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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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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檯並非沒有權力,在刑獄之事上,他們與延尉是合作關係。

在漢朝,普通案件一般由當地縣、郡處理。

而只有殺人案或者謀逆大案,才會鬧到刺史部,然後由刺史上奏朝廷,將犯人押到洛陽詔獄。

如果尚書檯或者延尉在審查案件的時候,發現某個案子有問題,那麼尚書檯就會派三公曹去延尉,與延尉的人共同去審理。

這種審案方式,到宋朝以後,就是所謂的刑部與大理寺合作辦案。

尚書檯就是刑部,延尉就是大理寺。

事實上如果按後來的六部制度看的話,尚書檯不僅有一半刑部的職權,還有一半戶部、一半吏部的職權。

工部職權在司空、少府和將作大匠手裡,禮部職權在司徒、太常、大鴻臚手裡,兵部職權在大將軍與皇帝,以及太僕、光祿勳手裡(兵權由大將軍和皇帝執掌,太僕和光祿勳做後勤工作,如製造武器鎧甲,掌管馬匹等。)。

可即便尚書檯只有三部一半的權力,那也十分了不得,真正的位卑權重,天下任何事情都能插一槓子,尚書令甚至擁有“三獨坐”的權力,可見尚書檯之權重。

陳暮翻閱天下往來公文,不僅可以查閱每日諸州諸郡諸縣發生的事情,還可以插手地方權力管理,幫助皇帝處理小部分政務。

“趙直!”

“屬下在。”

“這案子有問題,發回冀州刺史部,讓王刺史派人去暗中調查。”

“這......不去跟延尉通報一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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