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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5、996節 宦修派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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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法制設計,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可行之,道無理教所違可由之。”

這和西方近現代普世法制設計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既有相似之處,又有很大不同。

法制設計的兩個規範物件,一是私權,二是公權。也就是私人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政府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其核心前提是法治:法律至上。

崔秀寧當然很清楚,法律至上的法制設計思想,其利弊所在。

優勢很明顯,就是達到了私權和公權上的平衡,公權為合法私權服務,概括理解為:合法的公權既保障合法私權之權。

也就是法律至上,私權為重。

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皿煮自由主義。

按照這個理論,政府完全是為了保障合法私權而存在。政府的公權力必須受到合法私權的嚴格制約,凡是沒有明確法律授權的,政府就不能幹。即“法無授權不可為”。

這種理論的發源基因其實非常古老,就是古代西方海洋商業社會的“無政府自由主義”。

在他們看來,政府公權力的出現,只是無奈之舉,是仲裁大傢俬權力的公共契約,是底線保障體系。

所以法律至上,是以私權為前提的。法律追求,是最大限度的實現最公正的個人私權。

這就是後世西方人為了皿煮自由無所不用其極的內在原因。

那麼,西方這種法制設計的弊端又在哪裡?

李洛和崔秀寧都認為,是對“公”的解讀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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