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初十,放告日。
根據大周律,地方府縣每五日開衙放告,接受各種民事訴訟。
至於刑事訴訟案件,則都是即告即審——否則若是初一出了人命案,到初五官府才去追查盤問,豈不早誤了大事?
當然,也有些事實俱在,並沒有什麼緊迫性的命案,同樣會拖到放告日再行審理。
譬如說今天這一樁案子:
“嗚嗚嗚……大人,小的只是與那婦人有私情,可從未想過要害人性命啊,還請青天大老爺明斷!”
“回稟老爺,經仵作仔細勘驗,死者確係不慎失足,導致意外撞柱而死,並非是外力所致。”
這乍聽之下,似乎是偷情導致其夫遭遇意外身亡的案子。
但若真是這樣,孫紹宗也就不用為難了——雖說這案子裡確實有私通的成分在,但死掉的卻不是女方的丈夫,而是女方的兒子!
整個案情的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李氏守寡四年,膝下只有一個十七歲的兒子。
以前她整日裡圍著兒子轉,倒也還不覺得怎樣,可自從兒子去年找了工作,每天裡早出晚歸的,回來也很少與母親交流,李氏便一下子找不著精神寄託了。
這時候,街尾的王皮匠趁虛而入,與其勾勾搭搭的成了好事。
要是這王皮匠有家有業的,確係與李氏私通,這案子也還算好說。
偏王皮匠也是個鰥夫,與李氏很是有些真情在,還曾託人向李氏提親——李氏自然沒什麼意見,可她那兒子卻惱了,當場便把媒人打了出去,還勒令母親與王皮匠不準再來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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