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19年2月5號,農曆春節。
到處都是放炮聲,此刻我身後的牆壁隔壁都能聽到房屋裡一家人其樂融融歡聚的聲音。
而我只能孤零零的待著,警察局內也只剩下了一名警察站崗。
而我卻等著被定罪,一切雖然都是剛發生的但我現在都有些不太敢相信。
先說說我的事情吧,我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8條內容。
這條法律一個小時前我剛明白是什麼意思,我想全世界九成以上的男人和七成以上的女人都曾經觸犯或者觸碰過這條法律。
但大過年的,只有我現在被這條法律實錘了。第68條的內容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按道理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我一條都沾不上。
但實名舉報我的並不是別人,正是我剛結婚兩個月的老婆。
事情我重新敘述一下,那是我們剛搬入新裝修好的新房體驗同居的第三天。
家裡裝修的差不多了,但很多傢俱沒到顯得有些落寞。
我看書房需要電腦,就想起了我上高中時期家裡買的那臺桌上型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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