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人開過玩笑,說是“什麼條件證明一位歌手真的在北美地區走紅了”,答案就是一首公告牌冠軍單曲。
雖然有些誇張,只是一個玩笑而已,但也可以說是部分真相。
首先,公告牌是北美乃至於全球最具影響力的權威榜單,任何一位歌手能夠躋身榜單都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從披頭士和邁克爾-傑克遜,到泰勒-斯威夫特和布魯諾-馬爾斯,衡量他們事業輝煌高度的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工公告牌成績。
其次,公告牌下分榜單非常非常多,其中單曲一百榜單和專輯兩百榜單是最為權威的,但兩個榜單的衡量資料有所不同,專輯榜單就是單純的銷量,誰的專輯在單週之內賣出最多,誰的專輯就能夠登頂——
也就是說,如果史蒂夫-喬布斯(Steven-Jobs)掏出一億美元購買了一日國王的一千萬張全新專輯,那麼一日國王也同樣可以登頂公告牌專輯榜冠軍。
但單曲榜卻不行,銷量數字僅僅是登榜諸多衡量條件之一,除此之外,電臺播放量、數字音源下載量、數字媒體播放量、音樂錄影帶播放量等等全部都必須進行綜合考量,另外還有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使用者生成內容。
什麼叫做使用者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Content)呢?
也就是說,任何一個使用者自發上傳的影片之中,採用音樂只要超過一定時長——普通來說是三十秒,就需要拿到授權,也就意味著版權方能夠拿到一部分收入,於是,這部分內容也回納入榜單考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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