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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審”分離。

在宋朝法院內,負責審清犯罪事實的是一個法官,叫作推司、獄司、推勘官;負責檢出適用之法律的是另一個法官,叫作法司、檢法官。兩者不可為同一人。這便是“鞫讞分司”的基本精神。

在地方,州府法院的左右推官、左右軍巡使、左右軍巡判官、錄事參軍、司理參軍都屬於推司系統,司法參軍則屬讞司系統。

宋代實行中國歷史上獨一無二的“鞫讞分司”司法制度,但在宋亡之後,即被遺棄。

2.推勘官不得自行問罪:

推勘官唯一的責任就是將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審訊清楚。按照宋朝的立法,“諸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之。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意思是說,推勘官鞫問的罪情,必須限制在起訴書所列舉的控罪範圍內,起訴書沒有控罪的,法官不得自行問罪,否則,法官以“故入人罪”論處。這叫作“據狀鞫獄”。

3.檢法官:

檢法官的責任是根據卷宗記錄的犯罪事實,將一切適用的法律條文檢出來。

獨立的檢法官設定也可以防止推勘官濫用權力,因為檢法官如果發現卷宗有疑點,可以提出駁正。如果檢法官能夠駁正錯案,他將獲得獎賞;反過來,如果案情有疑,而檢法官未能駁正,則將與推勘官一起受到處分。

例子:

宋真宗年間,萊州捕獲兩個盜賊,州太守用法嚴酷,指使人故意高估了盜賊所盜贓物的價值,以圖置其於死罪。萊州司法參軍西門允在檢法時,發現贓物估價過高,提出駁正,要求按盜賊盜搶之時的物價重新估值,“公(即西門允)閱卷,請估依犯時,持議甚堅”,終使二犯免被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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