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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聽那對已收了攤子的父子,一邊走遠,一邊興高采烈地說道:“得虧你這小子運氣好,挖了那幾塊山藥,這下總算能去書坊,把大郎一直想要的全套買了……”

作者陸辭:“……”

作者有話要說: 註釋:

1.攔路虎的事,出自和

2.通判。

宋代州的行政長官為知州(府的行政長官為知府),“掌總理郡政,……其賦役、錢穀、獄訟之事,兵民之政皆總焉”。同時,各州要設通判一至二員,輔佐郡政,“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可否裁決,與守臣(即知州)通籤書施行”

但宋代的通判卻不是知州的副手,更不是知州的屬官,而是與知州平行的監察官(兼行政),所以通判又稱“監州”。

知州的政令,須有通判副署同意,方能生效,“知府公事並須長吏、通判籤議連書,方許行下”;州政府的所有官員包括知州大人若被發現不法事,通判有權提出彈劾,“知州有不法者,得舉奏之”,“所部官有善否及職事修廢,(通判)得刺舉以聞”

由於宋代通判具有“監州”的地位與權力,所以他們儘管品秩低於知州,但氣勢完全不輸知州;他們也用不著唯知州馬首是瞻,而是敢與知州一爭短長。

如此這般的爭執被歐陽修記錄進他的中:州通判“既非副貳,又非屬官,故常與知州爭權,每雲‘我是監郡,朝廷使我監汝’,舉動為其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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