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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待酒客呼喚,望之宛若神仙”()

這裡的歌妓,通常只是賣唱陪酒,並不賣-身,南宋筆記說:“其他大酒店,娼妓只伴坐而已。”

4.高階的酒樓,都使用銀器,老主顧還可以帶回家,下次再帶回來。

“大抵都人風俗奢侈,度量稍寬,凡酒店中不問何人,止兩人對坐飲酒,亦須用注碗一副、盤盞兩副、果菜碟各五片、水菜碗三五隻,即銀近百兩矣。雖一人獨飲,碗遂亦用銀盂之類,其果子菜蔬,無非精潔”()

5.關於請客吃飯和喝酒的價格:

裡記錄了招待僱傭的民夫的花銷——十三個人吃飯喝酒,最多一次花了一百五十八文,最少一次九十八文,每人平均才十文左右。(不過這不是在京城裡)

在京城,普通人下館子也不貴。在北宋末期的東京,小飯館中的“煎魚、鴨子、炒雞、兔,煎燠肉,梅汁,血羹,粉羹之類,每份不過十五錢。”“菜蔬精細,謂之‘造齏’,每碗十文。”而到了南宋的臨安,就算是像樣點的“大酒店”也能“兩人入店買五十二錢酒,也用兩支銀盞,亦有數般菜”——不單給高檔酒具用,還有下酒菜贈送呢。甚至在瓦舍中,“壯漢只吃得三十八錢”,要酒足飯飽並不難。

如果想要點面子講點身份,吃頓宴席就不是這種價格了。蘇東坡記載過一件事,是兩個人以圍棋賭勝負,勝了的得到蘇東坡的一幅字,負了的要請客吃飯,標準是五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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