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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六十章 人俱送至親施為(第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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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皇后點頭,絕對不錯。

意思是為了錢財,恐嚇別人,在盜賊的罪上面加一等。

而盜賊這個罪,什麼都沒得到,徒刑兩年,拿到了一尺布或差不多價值的東西,徒刑三年。

兩匹布的話加一等,十匹布,或者是傷了人,絞死,殺了人的,斬首。

威脅別人的時候,手上拿了棒子,沒成功,流放三千里。

五匹布就絞了,傷了人,斬首。

那麼多百姓被脅迫,罪加一等。

就是沒拿棒子的跟拿棒子的一樣判,要是拿了棒子,弄到一點錢就算五匹布,絞,弄到五匹布,斬。

李易接著又說:“諸略人、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者,雖和,亦同略法。絞。”

這個更厲害,掠奪別人,或者是把別人給賣了,絞。

怎麼定義掠呢,對方不同意就是。

十歲以下的孩子,孩子同意,那不行,還是按照掠來判。

那兩個孩子就都沒到十歲,直接死刑,唐朝拐賣孩子就這個罪,甚至都不用賣出去,拐了就死。

要是有合夥的人,什麼誘騙了,同樣跟著承擔責任。

但顯然,大漢那一夥兒人沒有一個可以逃脫死刑的。

不過李易不想殺,他需要人挖礦,殺了上哪找免費勞動力去?

不用給什麼好吃的,黑麵包就行,再來點最差的鹽製作的野菜鹹菜,無須洗菜,喝涼水。

天天挖,不挖就往死裡打,反正都是要殺的人。

要不是怕沒力氣幹活,鹽都不給。

“我準備救他們一命,還給他們找活兒幹,生小病,藥便宜,給喝藥,生大病,需要動手術,有人給他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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