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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四十七章 村官當否憑自願(第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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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如果是一縣之令,我告訴你們,熟悉縣中其他吏員情況,合理排程人員。”

李易說縣令應該做的事情。

他話鋒一轉:“配合著村正做事,你們則必須瞭解村子裡每一戶的情況。

包括有幾口人,年歲,擅長作什麼,有沒有疾病,家中的經濟收入來源等等。”

二百二十個學子低頭記,他們沒當過官,確實不瞭解怎樣治理地方。

“當把每戶記住,就要看村子河流分佈、土地貧富、石頭、作物等方面。

蘆葦多的地方,考慮透過養殖蘆葦,還是套養其他東西能賺錢。

編織蘆葦賺錢,或把蘆葦製作成青儲飼料。

找誰製作,賣給誰,多少錢,調查清楚了,再動手……”

李易說得很具體,村官本身要紮下去。

換成刺史,是另一種管理模式,刺史不可能親自到州里的每一戶去了解情況。

“同時你們要找到具備管理能力的人,加大力度培養,你們不可能始終在村子當官。

當你們離開後,原有的施政方針還要繼續貫徹下去。

學會用人、學會管理、學會交流,不要只想著與百姓搞好關係,更要樹立威信……”

李易又要求學子們身份不可以丟,與村民們攪和在一起,會混淆位置。

既要親民,又得使百姓信服,官員代表的是朝廷。

一個官員整天和百姓你好我好,即便把村子治理好了,後來的官員怎麼辦?

朝廷政令不是兒戲,百姓該執行的要完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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