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州。
漫畫店。
“holyshit!”
萊納德定定的看著漫畫上寫著的‘改編自亞當·鄧肯的小說詭秘之主’的字樣,良久爆了粗口。
相比於東國的作家喜歡用筆名,西方的作家更偏向於用真名,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
至於原因嘛。
在東國是因為早期小說屬於不入流的文學形式,不然就不會稱為小說,而是大說了,一個‘小’字道盡小說家的尷尬局面。
因此直到亞當前世網路文學大爆發,千奇百怪的筆名依舊還是作家的主流,幾乎沒有人願意用真名。
筆名有什麼好處?
對於那些撲街來說,熟人無法透過筆名來認出你,想怎麼寫就怎麼寫,省了不喜歡小說的人面對面的人身攻擊。
因為成績、不可抗力等因素寫不下去後,也可以丟棄現有的筆名,隨時披上新馬甲。
而且具有特定含義的筆名,相比於一個學校就有幾十個重複的爛大街真名,絕對更容易被人記住。
就和明星為了出名,很多都會改個更獨特的名字一樣。
西方從前也喜歡用筆名,但並不是東國這樣因為小說的地位,而是很yellow很暴力,各種不可描述,不得不用筆名。
比如亞當的貴人,顏色小說女王諾拉·賓,在以前絕對不敢用真名的。
她的小說基本流程,按照她自己總結起來的就是,‘從描寫歐洲幾個城市開始,用30個委婉的詞彙來形容不可描述,然後嘭!你的暢銷書就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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