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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子妍好奇地看了眼傳喚證上的內容,大致內容是這樣寫著的:“根據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茲傳喚涉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馮子妍“……到“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接受訊問,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的,可以依法拘傳。”下面則是需要填寫的被傳喚時間,被傳喚人的姓名。

“故意殺人?真有趣,我怎麼不知道我曾經殺過人?你們有證據證明是我乾的嗎?”馮子妍輕聲笑了笑,掏出一支菸,點上火抽了兩口說。

“呃,馮女士,我們只是依法請你協助調查並詢問。”國字臉警察有些語塞地說。

“噢,我想起來了,是不是和幾天前自殺的那幾個傢伙有關?”

“是的,如果你有什麼問題的話,請和我們回分局說清事實就行了。”

“好吧,把筆給我,需要按手印嗎?”

“是的。”

幾分鐘後,馮子妍與兩名警察坐進一輛警車朝虹口公安分局駛去。在路上時,她輕鬆地對身旁的那位身材魁梧的警察說:“警察先生,我猜你們警方一定想以‘教唆他人自殺’的罪名來控告我,對嗎?”

那名警察想想後說:“你怎麼知道我們會以什麼樣的罪名來起訴你?除非,你很清楚自己曾經幹過什麼。”

“得了吧,現行刑法中並沒有‘教唆他人自殺’這一條。但是你們認為我與那幾個渾蛋的自殺有著直接的聯絡,所以只好用‘故意殺人罪’的罪名來傳喚我,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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