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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千二百零三章 皇權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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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青帶來了一個震驚眾人的訊息,福州知州任大道,將下轄兩個縣的縣令,給抓起來扔進了大牢。

而且,擇日問斬。

這確實是夠震驚的,雖然大宋朝規定江南、廣南東西兩路、福建路地方州府有權審判下轄郡縣。

必要之時,可行先斬後奏職權。

什麼意思呢,就是像是那些離著京城偏遠的地方,山高皇帝遠交通不便資訊閉塞的地方,如果遇到緊急之事,地方州府有權審判下轄郡縣官員。

甚至,可以先斬後奏。

這麼做,為的只是想提高朝廷的辦事效率。

慶曆新政之後,朝廷的辦事效率確實是增加了。

可是,范仲淹等人有時候似乎用力過猛了,一味地追求效率,忘記了事情有著他本來應該有的樣子。

那就是,法度。

要知道,像是福州這種地方。

比如說一個地方縣令犯了法,州府無法對其審判。

只能將其罪行上報朝廷,然後再由朝廷派駐京官來審案。

或者,若地方縣令犯法嚴重,則由州府官員將其押赴京城,等候皇帝處決。

可是,這一切的前提都是時間。

要知道,從京城到福州,走陸路的話走個大半年實屬正常。

這麼遙遠的距離,想審判一個犯了法的官員,調查取證、卷宗審理。

不斷的上京上報,然後等待御批。

一套流程下來,一個犯了事的官員,從審判到定罪,往往要經過數年的時間。

甚至於,出現過有的官員老死,朝廷的判決還遲遲未下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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