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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遲在宋代並非法定之刑,但偶爾會被用來對付窮兇極惡之輩。不過,宋朝凌遲的行刑方式,倒不是明清凌遲那種“寸而磔之,必至體無餘臠”,而是“先斷斫其支體,次絕其吭”,但這也已經非常殘忍了。
一向仁厚的趙禎為什麼會下這道凌遲之刑,而且並沒有為後世詬病,那是因為荊湖一帶殺人祭鬼,實在殘忍至極。
湖外風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兒婦女,生剔眼目,擷取耳鼻,埋之陷穽,沃以沸湯,糜爛肌膚,無所不至。”
直至南宋後期,還有荊湖地區的地方官釋出了“殺人祭鬼禁約”:“訪聞本路所在鄉村,多有殺人祭鬼之家,平時分遣徒黨,販賣生口,誘掠平民,或無所得。則用奴僕,或不得已,則用親生男女充代,臠割烹炮,備極慘酷,湘陰尤甚。……如有違犯,不分首從,並行凌遲處斬,家屬斷配,家業抄籍充賞。”
請想象一下:當這些報告“殺人祭鬼”惡俗的奏疏送達御前,如果你是趙禎,你會不會感到憤慨?內心有沒有生出一種試圖以重典懲治之的衝動?我相信,趙禎應該是深深震驚於“殺人祭鬼”的野蠻行徑,才憤然下詔:“如聞荊湖殺人祭鬼,自今首謀若加功者,凌遲、斬!”
(其實荊湖乃是荊楚兩湖地區,非本書所指乃是一條河名曰‘荊湖’。小說戲劇效果,不必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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