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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四章 怒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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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人子女之可惡,群眾恨不得食其肉、寢其皮。漢朝《盜律》規定,只要是“略人”,也就是搶掠販賣人口,不管賣沒賣出去,判決結果都是“磔刑”,就連“明知故買”的買家也要跟人牙子一起被切碎。

這個漢朝的律法最好,只要你有了販賣人口的行為,不管有沒有成交,一律切碎了餵狗。

文宋以仁治國,然太祖趙匡胤於建隆四年,頒佈的《宋刑統》規定“略賣人為奴婢者,絞。

大快人心!

那些被略買的兒童、婦女,一經發現,即由官府解救出來,送回原來的家庭,如宋太宗時的一道立法規定:“驗認到(被略賣)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

宋仁宗時,“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嶺賣為奴婢。周湛為廣東提點刑獄,下令捉搦,及令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餘人,還其家,而世少知之。”

廣南東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個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餘人,送他們回到各自的家庭。

到了宋神宗年間四川就截獲了一艘船,從表面上來看是普通的商船,但是仔細觀察下發現裡面有暗倉,開啟後發現竟然關押了幾十名婦女和兒童,後來官府審問船主才知道,這些人是要被販賣到湖南等地,後來官府順著這條線索,消滅了一個拐賣婦女的大型組織,據統計他們每年販賣女人和小孩的數量都在千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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