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感謝讀者:黃氏字族的盟主打賞】
巖田聰發現自己徹底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之中,雖說田尻智的競業協議賠償,可以讓田尻智自己負責,和任天堂沒有任何關係。
但田尻智盜用大千的智慧財產權,那就任天堂就逃不開了。
在這裡給大家普個法,不是說完全由自己設計的動漫或者人物形象的文化產品,版權是屬於創作者。
首先要看創作者在創作這些文化產品的時候,是否在企業中上班,然後是否是工作之中創作出來的。
如果是,那麼這個文化產品的版權就是屬於公司的,和創作者其實沒有任何關係。
當然了,田尻智可以辯解說這是自己在工作的業餘時間完成的,不算是公司的版權。
但這種事情一般很難找到證據,除非公司的經營範圍和田尻智的文化產品毫無關係,比如田尻智在一家房地產公司負責搬磚,然後他畫了一個皮卡丘出來,那這個皮卡丘基本上就可以算是田尻智自己的版權了。
但問題是,大千遊戲正好是做遊戲的,而且《口袋妖怪》和《寵物精靈》的遊戲內容也一模一樣,這根本無法辯解說毫無關係。
更重要的是,這些被盜用的人物形象,大千已經提前申請了文化智慧財產權,這基本上就是板上釘釘的大千的東西了,田尻智如果打官司的話,連0.001%的勝率都沒有。
而這些東西,已經被用在了《寵物精靈》的身上,一旦大千起訴,任天堂要賠一筆錢不說,這幾個寵物精靈,那都是必須要立刻抹除掉,不允許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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