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天行戰兢兢坐回了臺上……
按照《帝國刑事訴話條例》,刑事案件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在《第一審》中,規定了“公訴”和“自訴”兩章,將姦非罪,和誘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罪,竊盜及強盜罪,詐欺取財罪,侵佔罪,譭棄損壞罪等列入“私訴”範圍。
而鄭氏被滅門案這等慘案,自然是安訴,所謂公訴,便是巡捕系統,立案,提交各級檢察院、檢察司、檢察分司入稟大理院下屬的各級審判庭。不管是民事訴話還是刑事訴話,被告者都有請話師代為辯護的權利,民事訴話中,起訴人和被告者也都可申請指定辯護,即各級法務院為其指派話師。
不過現今就算南國,各級檢察系統和話師系統尚不完備,就更莫說江北了,而且國人打官司,習慣就是自己去大堂鳴冤,所以很多時候,就算極嚴重的罪行,也都在採取私訴的方式,起訴人通常又是證人,這和情況現階段下不可避免,只能一步步規範化。
所以,在《帝國刑事訴訟條例》下又專門有《刑事訴訟臨時約法》,規定了現時條件下“私訴”及無訟師在場審判之合法性,更明確規定,《臨時約法》有效期十年,十年後《臨時約法》將會被廢除,屆時不契合帝國法典精神之訴訟、審判,將會被視為違法。如此一來保證了過渡期的平穩,又不會令人覺得原來帝國刑法只是一紙不切實際的空文,而有了明確的時間界限更可以加快推動帝國可法制度的改革,可謂一石三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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