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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機構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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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公務員考試結束,考中的自然是意氣風。

沒考中也無所謂。回家苦讀兩年,後年剛好是朝廷舉辦的科考。到時候,再去參加便是了。一旦運氣好考上了進士,說不定就會外放為官擔任一方縣令,或許比在反賊地盤當官還要舒服一些。

就在這段時間,張弘斌也根據自己後世的一些看法,對自己的地盤進行了一定的調整。

或許這些調整有些驚世駭俗,也讓這些土著有些接受不了,但實際上也沒有人會反對。畢竟新朝對政府機構進行調整什麼的,那也是常有的事情。比如明朝的內閣,在唐宋元三個時代可沒有出現過。

當然,前面幾個朝代的科考也不考八股文。

張弘斌完全是按照後世的方法來設定縣級行政機構的。

先,每一個縣都有一個初級法院,法官是以前的縣丞,同時會有三個常務副法官分管:行政、刑訴和內勤三項工作。自建立之日開始,法院將全面接受百姓遞交的狀子,然後在專門的法院裡面開庭處理這些狀子。

當然證據方面也是本著‘誰上訴誰提供’的原則,畢竟警力和法院工作人員有限,但華夏人口太多糾紛也不少,一個個的調查下去只能是讓案子積壓成山。

其次,每一個縣都有一個警察分局,實際上若是攻下同州,那麼在同州會設定一個警察局,打下整個陝西之後,會在陝西的府建立一個警察總局,同時在新政權的都,設定一個警察部。至少,在張弘斌的眼裡,警察機關就該這樣設定,而下面鄉村則設立派出所,駐紮一批警察在當地接處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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