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的標題是《關於荷蘭王國侵略中國領土的賠償條約》再翻下一頁是檔案目錄,其中包括主權依據、侵略證據、賠償條款……等等,看得出是一份完整而又明確的法律檔案。揆一信手翻開賠償條款那一項仔細看了一遍,賠償的條款內容令人不寒而慄。而且揆一對於神州城是否僅限於追償侵略賠償的目的也持絕對懷疑態度。
“……鑑於荷蘭王國對於中華所屬領土進行侵略,並展開了非法佔領,時間從神州歷1624年開始截止於1647年12月我國使用武力收回為止長達二十三年。並在多年非法佔領中掠奪資源、殺害中華、非常收取稅收……
現我國將對貴國即地處歐洲的荷蘭王國的侵略行為給我國千萬的損壞進行追討。其中依佔領年數,每年以一百萬兩白銀為準進行賠償。荷蘭皇家所屬軍隊、人員從神州歷1602年開始就對我國沿海島嶼、海岸進行騷擾、破壞、劫掠,每年需賠償我國損失八十萬兩白銀……
因侵略是荷蘭王國皇家支援下進行侵略,故此我國法院對貴國皇室進行缺席審判,貴國皇室全體人員被判犯有****、戰爭罪、侵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且我國不承認任何皇家特權,故貴國全體皇室成員被依法判處死刑。如果需要我國領導人簽署特赦,每位皇室人員特赦簽署費為一千萬兩白銀。
在與貴國長年交涉無果的情況下,為收復我國領土,無奈之下動用我國軍隊使用武力進行收復作戰。從準備階段開始到收復我國領土作戰時間長達兩月有餘,每月戰爭費用為一千萬兩白銀,餘日不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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