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食鹽自古以來就是國家管制物資,從中收取重稅,以實國庫。[八?一{〈〈小<<說{網W}WW.81ZW.COM夏、商、週三朝不說,迄至春秋時期,齊桓公的宰相管仲就提出‘興鹽鐵之利’的主張,對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加以立法管理,開中國鹽法之先河。
明代鹽法初承元制,其後略有變動,但不改苛刻。其中最大弊端是中央戶部只頒鹽引(類似許可證),把對鹽的生產、運輸和銷售都交與地方。地方則設分司主管鹽務,主要實行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開中法’和民制商收、商運商賣的‘綱法’。
此類方法初行時還好,後來逐漸衰變。
至明中期時,權貴強豪已紛紛插手鹽業,賤買貴賣,囤積耗市,謀取暴利,使鹽業漸失控制。
地方黑惡勢力見鹽裡藏金,也都暗裡操控,私制私販。雖屢遭打擊也難抑制,逐漸猖獗。
為了和官家對抗,所謂鹽幫一類組織因此應運而生。唐時就有,後來愈加壯大。
兩廣因地處沿海,製鹽方便,鹽幫尤盛。幫眾十餘萬,手段狠辣,荼毒百姓,從來都是當地勢力最大的幫派。若論為惡之深,其實遠比如汪燒餅一類的所謂匪患嚴重得多。
但因著他們素來和官府勾搭,沆瀣一氣,平分金銀,是以倒數千年如一日般過著太平日子。
正是官匪互養,狼狽為奸,從來如此,萬古難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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