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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章 綱法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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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剛過完年,他終於是有了些閒暇,而通政司也奏上了年上積壓的題本奏疏。

看到這兩份題本時,朱由校才發現,食鹽專賣的問題並不象他想象的那樣,因綱法而得到了解決。

而引起“淮粵之爭”的就是明朝鹽法中劃區行鹽制度所造成的。所謂劃區行鹽,就是在全國劃分為幾大鹽區,規定只准官鹽行銷,並且限制在各自鹽區之內。

而當時政府規定應當購買淮鹽的湖廣南部,因為距離淮鹽產地路途遙遠且運輸不暢。而離食鹽無處可銷的廣東非常之近,這就形成了很是尷尬的局面。

正德二年,明朝政府批准使積存已久的廣鹽出省銷售,之後湖南地區的便開始購買廣鹽。

但朝廷的批准雖然解決了廣鹽的跨境銷售,可官鹽在價格上高昂,難以和價格相對低廉的私鹽競爭,並引起了兩淮地區官府的強烈不滿。

正德三年,吉安府重新銷售淮鹽,之後南贛巡撫又以籌措軍糧為由奏請擴大廣鹽在兩淮地區的銷售範圍,但是遭到江西巡撫的反對被迫終止。

此後,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以及各勢力集團為謀取自身的利益,或從中斡旋,或相互博弈,導致了歷史上直到崇禎即位才勉強解決的“淮粵之爭”。

而所謂的勉強解決,也只是政府對地方的妥協,或者叫平衡,以求鹽課的收取,卻並沒有徹底解決其中的弊端。

其實,按照正常的思維也多少能想到食鹽劃區銷售的弊病。即鹽區邊緣地帶肯定要多花成本,離得產鹽地遠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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