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裡,方南依舊在忙碌著,去年人民軍新佔領的四個省都已經步入正軌,方南應該輕鬆一些,但方南沒有讓自己輕鬆下來,繼續為了未來而忙碌。
幾乎可以預測到,等人民軍與明廷停戰期限到了,百萬人民軍北上,覆滅明廷,統/一華夏大地,建立新的國家,而對一個國家來說,想要長治久安就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
現在方南就在規劃制定人民軍以後建立國家要用到的法律法規,當然,方南寫的主要是一個框架,以及少部分核心內容,其他大部分內容由人民軍政府的官員們去填充,甚至要參考明廷法規和前朝法規,最後拿出一部部屬於人民軍的法律法規。
在制定完人民軍的法律法規後,還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想要直接制定出完美的法律法規,這根本不可能辦到。
此時方南正好寫到《婚姻法》。
《大明律·戶律三·婚姻》規定:凡男女訂婚之初,如有疾殘老幼、庶出、過房、乞養者,務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嫁女方已報婚書及有私約,或雖無婚書但已接受聘財而悔婚者,笞50。
此外,不得收留在逃女囚為妻妾,不得強佔良家妻女為妻妾,府州縣長官不得於任內娶部民婦女為妻妾,監臨官也不得娶為事人妻妾或婦女為妻妾,違犯者依法論罪。
在爵位和宗祧繼承方面,明律仍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如無嫡子,可立嫡長孫,或立庶長子,違者處刑,明律規定,立嫡子違法者,杖80;立異姓義子者,以亂宗論,杖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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