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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兩百零二章:宣讀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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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師再次給出了專業回答:“《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較嚴格,明確規定在代書遺囑中,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並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後,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因此有效的代書遺囑應具備以下幾個要件,一,有兩個以上的現場見證人。

二,由見證人之一為代書人。

三,遺囑上須標明年、月、日。

四,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這四個要件的代書遺囑當屬無效。”

秦律師專業的回答完這個問題後,不等楚商去問楚同光,楚同光就先表明道:“當時不僅有我在場,還有負責照顧大哥的護士也在。

由我代筆,由護士見證,遺囑上也有我、護士和大哥的簽字。

趙律師,這樣的代書遺囑難道無效嗎?”

楚同光立刻也把自己的律師搬了出來。

趙律師忙支援道:“我核對過了,楚先生的代書遺囑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所有要件,是一份具有法律意義的遺囑。”

“那麼請問趙律師,楚同和先生的遺囑中楚同光先生是否是遺產繼承人之一?”

秦律師問道。

“是的。”

趙律師如實回答,也不能不如實回答。

秦律師就笑了:“楚同光先生與遺囑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其真實性楚商先生保留懷疑,這一點站在法律上也是行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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