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呂宋鑄錢監在手,帶來的不僅是這些好處,還有合法的鑄幣權,呂宋從先前一年幾十萬貫,到如今一年幾百萬貫的鑄幣量,甚至超過了大唐其它三十多個鑄錢監的總鑄幣量。
不僅讓呂宋境內貨幣流通量充足,穩定經濟發展,同時還讓秦家對倭國、林邑以及遼東、渤海、林邑等地輸出貨幣,靠著這巨大的鑄幣量,秦家的金融業務也遍及海東和南海諸國,儲存放貸、匯兌票號,可以說都是靠著秦家掌握的這鑄幣的優勢,才能在這些業務上如魚得水。
秦家經營的金融業務,所賺到的錢是鑄幣收益的幾十倍。
更何況,秦家因為掌握著鑄幣權,能夠把自家挖到的鐵透過膽泉,大量置換成銅,再鑄成錢流通,這是一個很完美的迴圈,如果秦家失去了鑄幣權,那麼以後產出的銅鐵金銀這些,就不能直接拉來鑄錢,而是得按常規,交完礦課後,再專賣給朝廷。
那樣的話,到時不僅挖礦、鑄錢產生的高附加值沒有了,甚至連這些礦產的定價權都將失去,只能賣給朝廷的情況下,價格自然是朝廷說了算。
不說朝廷會不會打壓價格,就說如果按朝廷向來的銅官價一斤一百六,那也會損失巨大的,要知道秦家把自家挖的或煉的銅拿來鑄錢,這其中的附加值可是非常高的。
“朝廷當不只是想收回鑄幣權吧,是不是對於開礦也要出新規定?是不是哪天就要官山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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