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當今法治社會的角度來看,警查辦案講究的是證據,注重的是線索,如果在沒有證據不存線索的情況下案件便註定停滯不前,當然以上這些僅僅只適用於那些入職不久的新人警員,至少在約翰這種經驗豐富的警查面前情況並非如此,正如上面所描述的那樣,巴士就這麼大,乘客就這麼多,在加之案發時汽車仍在行駛,種種條件結合在一起,那麼首先便排除了兇手來自外界的可能性,從而肯定了兇手必然在巴士之中,既然兇手身在車裡,那麼最有殺人嫌疑與殺人便利的……
除了和死者坐在一起的這個禿頂男外,還有其他可能嗎?
至於對方如何神不知螝不覺將人殺死而後將屍體血液放盡……
雖說這點確實堪稱詭異,可他終究相信科學,無條件信任屍檢結果,相信用不了多久那名隸屬FBI的女醫生就能查出死因,接著以科學角度將殺人手法公之於眾,而自己目前所需要做的就是試探,用他多年來屢試不爽的誆詐手法試探面前這名最有作案嫌疑的傢伙,只要對方反應稍加有異,屆時他就能透過察言觀色得出結論,判定對方是否為真兇。
約翰是這麼想的,剛剛的指認真兇亦無非是種心理戰術,一種透過對方表情反應來評估兇手的排除法,只是,或者說讓約翰大失所望乃至心中費解的是……
“警官先生,你,你這話什麼意思?我沒有!我沒殺人啊!我向上帝發誓我連認識都不認識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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