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本人及其父母族人等,皆做財產登記。三年入職期滿,若家人財產與先前差距太大,遠超俸祿,不管是受人贈送或是其他,皆做貪汙受賄論——革職,抄家。”
先來個大清版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其二,每位官員家中賬冊以備核查,如月俸和祖產收入一月十兩,家中每月開銷卻足有二十兩,或去了兩次醉月樓——革職。年俸八十兩,卻花八百兩買個侍妾,或孝敬上官一百兩壽禮——革職。”
再來個大清版的貪汙腐敗罪。
“其三,給予低一級官員彈劾上官權利,如收了自家幾百兩的銀子的古董,如借底下人名頭在哪兒添了個莊子云云,如利用發放多少銀兩被剋扣——若核查屬實,參倒了誰,你就坐誰的位置!”
然後是大清版的有獎舉報——這獎勵,槓槓的!
“其四,最底層地方如知縣、縣丞等官員設正副二職,正職掌管一切,副職只有監察之權,不得參與任何決策,但每月呈監察報告與吏部,如正職有瀆職受賄之舉,吏部核查後,正知縣革職,副知縣取而代之。”
這算是大清版的——兩黨制?
“其五,每年由京中派人,組織全縣百姓進行不記名投票,從正副知縣中選出下一屆知縣人選,落選者任副職。每年由全縣百姓對縣丞、捕頭等進行滿意度投票,若有四層百姓不滿——革職。”
最後是大清版的年終考核!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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