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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假使搬家,自然是他需要搬家,而不是我。

我早已經住過來他這邊,然而,我們之間並沒有正式的開誠佈公表明同居。

搬家的話,我想了半天,後來也沒有提起。我勸檀誼沉搬家,那麼我自己總要跟著去,又摸不清他對於同居抱著怎樣的看法。雖然我們始終一直住在一塊,不過是我單方面住進來,也不算真正搬家,我大部份的東西仍舊放在對面的屋子。

隔天到公司開會,結束後出去,我叫住範為邦,記得他之前住在靠近青灣的蒲定,搭乘地鐵的話,兩地只隔著兩三站的距離,開車十幾分鍾,然而發展就差得遠了。青灣近海一帶蓋了許多船塢,有不少遊艇停泊在那裡;往山這邊發展,則是連排的公寓,獨立的洋房,這兩年也有一些新興的小區大樓,還有醫院、學校,也可算熱鬧了。

至於蒲定,這幾年還是那樣子,老的房,舊的路,一些青田。聽見我問起,範為邦像是嚇一跳似的:“你打算搬到那邊去?”

我和他走著路,一面道:“問問而已。”頓了一頓:“之前你不是住在那邊?”

範為邦道:“我是不得已。唔,我有個過世的叔公在那邊有個房子,他遺囑上面說,誰在那邊住滿一年,房子就是誰的。他那邊的子孫早年就出去了,哪裡還要回來,我父母覺得可惜,就要我去住。”

他道:“不要考慮那邊的房子,交通也不便。公交車要等上半天,地鐵到了晚上就沒人坐,很可怕的。當然開車的話,就沒有這個問題。不過我還是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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